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湖南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湘西自治州屹立房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马**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成就调解协议设定的执行条件,执行依据(2009)州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中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给付内容不明确,违反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马**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