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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张*,被上诉人湘**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除,被上诉人湘**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0元,退回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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