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1)州法执字第20-7号湖南**有限公司与湘西不二门国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有限公司诉湘西不二门国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9)州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不二门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永顺县人民政府提出整体收购不二门资产,目前双方就利息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本院在2015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在建工程的土地测绘图,以便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该公司逾期未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2009)州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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