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州法执字第22号瞿**、谢**与张**、张**、古丈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瞿章合、谢**与被执行人张**、张**、古丈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在审理本案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未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瞿章合、谢**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