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瞿章合、谢**与被执行人张**、张**、古丈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在审理本案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未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瞿章合、谢**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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