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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宅局与韶关**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韶关市第**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的(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4)深中法房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上诉人的负责人林**及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7)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住宅局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88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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