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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吴**、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龙**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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