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3)州法执字第8号湖南**有限公司、钟**与花垣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有限公司、钟**与花垣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12)州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同年三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向被执行人花垣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州法执字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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