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合作公司散屋分公司、深圳市**合作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合作公司散屋分公司、深圳市**合作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合作公司散屋分公司、深圳市**合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合作公司散屋分公司、深圳市**合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合作公司散屋分公司、深圳市**合作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为3200元,由上诉人深**合作公司散屋分公司、深圳市**合作公司负担,多收的32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深**合作公司散屋分公司、深圳市**合作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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