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州法执字第1号章**与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章**与被执行人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章**与被执行人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州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申请费5900元,被执行人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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