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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西得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得码贸易(上**限公司、原审被告汉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东山社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并非《浮码头一期工程采购及安装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而本案中的《浮桥销售合同》、《大运会七星湾分赛场浮码头工程后续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均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因此,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仲裁机构裁决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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