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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建**圳分公司与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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