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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景怡与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观景怡因与被上诉人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观景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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