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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与中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金额低于8000万元。根据广**级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四个地区)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为51340375.46元,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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