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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有限公司与广州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合同约定管辖虽然在广州市白云区,但上诉人作为广东知名企业,注册资金高达三千万元人民币,故请求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在辖区有重大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3项约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未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涉诉工程名称为大一山庄会所屋面系统工程(SRC特殊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板),工程地点在广州白云区新广从公路原种鸡场地块内,该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上述约定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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