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宏**广州分公司与广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外墙石材幕墙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和《广**学城二期校区建设项目(华南理工大学)建设装饰装修工程外墙石材幕墙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均是上诉人与重庆西**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与被上诉人或者福建**限公司签订的,因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至于被上诉人与重庆西**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是重庆西**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其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本案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中既有《干挂花岗岩石材供货合同》的买卖合同,又有《外墙石材幕墙分包合同》的工程承包合同,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又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述,石材供货款10204508.37元已经支付,《供货合同》履行完毕,只欠工程施工款2640925.90元,而《外墙石材幕墙分包合同》又不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本案的受理,既不符合一个法律关系一个诉的立案原则,原审立案时没有严格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主体资格。既然已经受理,实体审阶段也应裁定驳回起诉,至少应该将案由改为买卖合同纠纷。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因签订和履行《外墙石材幕墙分包合同》以及建材《供货合同》而发生纠纷,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行为地在广州**理工大学二期图书馆,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