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湛江市**司珠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