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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湛江市**司珠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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