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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