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广州坤**限公司与被告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坤**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州坤**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