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10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9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