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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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