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建**限公司与广东康**限公司、肇庆**业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限公司、肇庆**业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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