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限公司与百色市**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湖北**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百**责任公司在百色市城东路与那毕大道交汇处的新东**中心一期工程项目在建钢筋砼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办公酒店十七层(已建设九层板面),裙楼五层(已建设二层板面,第三层钢筋绑扎完毕,未浇注混凝土)建筑面积约26000㎡。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百**责任公司在百色市城东路与那毕大道交汇处的新东**中心一期工程项目在建钢筋砼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办公酒店十七层(已建设九层板面),裙楼五层(已建设二层板面,第三层钢筋绑扎完毕,未浇注混凝土)建筑面积约26000㎡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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