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柳州市天**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天**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梁**依据(2013)鱼民初(一)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市天**有限责任公司(2015)鱼执字第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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