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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筑公司、邓**等与河北可耐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百色**筑公司、邓**与被告河北可耐特**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百**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原告

百色**筑公司、邓**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拖欠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百色**筑公司、邓*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百色**筑公司、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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