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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民医院与被告南宁**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民医院与被告南宁**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29日作出(2013)右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南宁**责任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南宁市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因案件尚在审理中,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2)右民二初字第247-1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该款项,冻结款项的期限即将届满,为了利于案件以后的执行,原告百**民医院申请续行冻结该款项,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百**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被告南宁昊**责任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南宁市的银行存款4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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