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邓业镇、百色市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百色**筑公司、邓业镇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邓业镇、百色**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支付工程款88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1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33元、执行申请费1244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百色**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87321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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