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玉诉被告宋欢*、孝昌县**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司百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玉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昌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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