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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宋**、孝昌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玉诉被告宋欢*、孝昌县**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司百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玉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昌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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