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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筑公司诉被告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筑公司诉被告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以本案诉讼标的数额巨大且系涉港案件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百色**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不再简单以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划分案件级别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及本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管辖的除外。”及第二条:“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影响应从案件性质、社会关注度及影响面、案件审理难度、诉讼标的金额等方面综合考虑。”之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标的金额大,但不属于在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案件,本院受理该案,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百**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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