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广西**限责任公司百色分公司、肖**、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经通知其预交后仍未缴纳的,应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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