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市**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百色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限公司、百色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南宁**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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