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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百色市右**村民委员会、百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百色**索村民委员会、百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自愿履行合同

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22510元,减半收取61255元,由原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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