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百色**索村民委员会、百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自愿履行合同
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22510元,减半收取61255元,由原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