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与防城港**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与防城港**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防城港**产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的标的为3613965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