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文昌**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的(2007)琼*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文昌**委员会的财产所在地在文昌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07)琼*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一案,指定由文昌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