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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海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南**有限公司、海南**有限公司、农业**渔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向原告福**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海南**产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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