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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有限公司与三亚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简称中城建第六局)诉被告三亚沃**有限公司(简称沃**公司)、上海熙**有限公司(简称熙**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城建第六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公司、熙**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城建第六局诉称:2011年12月,三亚鹿回头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经三亚市政府审批,上报定为“2012年省重点项目”。2012年7月3日,三亚市政府下达《关于三亚鹿回头地下综合体工程规划指标及地下空间设计方案的批复》,正式确定“沃天堂”项目规划。2012年11月26日,熙**司以157500万元人民币的竞拍价取得“沃天堂”项目。但熙**司此后未按拍卖确认书要求与三亚市住建局签订出让合同,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熙**司拍卖成功后将“沃天堂”项目交由沃**公司运作,沃**公司成为了“沃天堂”项目事实上的开发商。沃**公司对“沃天堂”项目进行包装宣传,多家公司与沃**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并有众多投资者抢购其地下店铺。

2013年4月17日,中城建第六局与沃**公司签订了“沃天堂”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并交纳1700万元保证金,中城建第六局根据沃**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前期施工。截止2013年12月,经沃**公司核算确认,中城建第六局已为该项目工程前期施工累计投入10767205.17元。2014年初,沃**公司突然人去楼空。2014年3月,三亚市住建局宣布终止与沃**公司合作,并收回“沃天堂”项目另行招拍挂,现该项目资产已归他人所有。中城建第六局与沃**公司签订的合同已无法履行,中城建第六局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沃**公司赔偿损失。从“沃天堂”项目开发情况来看,两被告属于协作型联营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熙**司对沃**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一、判令解除中城建第六局与沃**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二、判令沃**公司返还1700万元保证金及支付利息408万元(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暂计算1年);三、判令沃**公司支付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及违约金500万元(每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4%计,自2014年1月1日至还清款项为止,暂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共304日,实际应支付176754440元违约金);四、判令熙**司对沃**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中城建第六局对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沃**公司、熙**司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沃**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熙**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熙**司以157500万元人民币的竞拍价取得三亚市鹿回头广场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该地下空间位于三亚市榆亚路西南侧鹿回头广场。

2013年4月16日,中城建第六局与沃**公司签订《三亚鹿回头广场地下空间综合体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约定沃**公司将三亚鹿回头广场地下空间综合体工程二标段发包给中城建第六局承建,合同额约15亿元,合同工期暂定730日历天,双方签字盖章后中城建第六局应向沃**公司交纳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中中城建第六局首先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沃**公司交纳17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中城建第六局在收到沃**公司进场通知书7天内再向沃**公司交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3年4月19日,中城建第六局与沃**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工程在2013年11月30日尚不能开工,沃**公司应自次日起15日内核定及支付为本工程所投入的备工、备料、备施工设备款,并赔偿中城建第六局交纳1700万元履约保证金期间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后,中城建第六局于2013年4月12日和同年4月23日通过交通银**路支行向沃**公司分两次转款共计1700万元作为保证金,沃**公司收取了中城建第六局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并于2013年4月23日向中城建第六局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中城建第六局缴纳的1700万元工程保证金。

2014年3月29日,三亚市住建局以沃**公司无法继续推进项目建设为由,公告解除与沃**公司的合同。因中城建第六局与沃**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已无法履行,中城建第六局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15年5月20日,中城建第六局对本院要求对其投入的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及沃**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所盖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提出《不予鉴定的意见书》,中城建第六局不愿花费鉴定费用,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以上事实,有《三亚市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三亚鹿回头广场地下空间综合体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交通银**路支行记账回执、收款收据、《不予鉴定的意见书》及庭审笔录等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关于中城建第六局要求沃**公司返还17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二、关于沃**公司支付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及违约金500万元以及中城建第六局对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三、关于熙**司对沃**公司返还全部本息义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中城建第六局要求沃**公司返还17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2014年3月,三亚市住建局公告解除与沃**公司的合同,中城建第六局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中城建第六局与沃**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已无法履行,中城建第六局诉求解除与沃**公司签订的《三亚鹿回头广场地下空间综合体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因合同签订后,中城建第六局向沃**公司分两次转款1700万元作为保证金,沃**公司收取了中城建第六局缴纳的工程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城建第六局诉求沃**公司依据与中城建第六局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收取中城建第六局17000万元保证金依法应予返还。根据中城建第六局与沃**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工程在2013年11月30日尚不能开工,沃**公司应自次日起15日内核定及支付为本工程所投入的备工、备料、备施工设备款,并赔偿中城建第六局交纳1700万元履约保证金期间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故中城建第六局诉求按1700万元履约保证金期间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沃**公司支付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及违约金500万元以及中城建第六局对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城建第六局提交的沃**公司核算确认资料,中城建第六局已为该项目工程前期施工累计投入10767205.17元,因沃**公司未出庭质证,该核算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有待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在审理过程中,中城建第六局于2015年5月20日对本院要求对中城建第六局投入的临时设施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及沃**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所盖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提出《不予鉴定的意见书》,拒绝对该临时设施工程及沃**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所盖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中城建第六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中城建第六局诉求沃**公司支付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违约金以及对临时设施工程款10767205.17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三、关于熙**司对沃**公司返还全部本息义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沃**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了工程保证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沃**公司承担返还收取中城建第六局的1700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中城建第六局交纳1700万元履约保证金期间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赔偿金。熙**司竞拍取得三亚市鹿回头广场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后,熙**司与沃**公司之间属何种关系,中城建第六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中城建第六局诉求熙**司对沃**公司返还全部本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沃**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三亚鹿回头广场地下空间综合体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

二、被告三亚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返还17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按照中**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12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036万元(中城建**有限公司已缓缴),由三亚沃**有限公司承担22.603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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