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耀**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耀**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耀**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