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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仁志与重庆世**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阳**与被告重庆**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阳*志诉称,2011年1月13日,被告将重庆市北部新区民心佳园公租房工程D-6#、CK5车库的砖砌筑和室内砌体抹灰等劳务,以及D-5#、D-6#、D-7#、CK5车库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砼工程等劳务承包给原告,双方分别签订了《砖砌体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砼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0000元保证金。2011年9月30日,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09542.08元。原告要求被告:1、支付工程劳务费409542.0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退还保证金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砖砌体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砼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双方就两份合同并未存在总的合同关系,原告基于两份独立的合同在一个案子中提起诉讼,违背一个案件审理一种法律关系的原则,致使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阳**的起诉。

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09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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