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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重庆市**限责任公司,张达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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