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制作厂与被告重**有限公司、涂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制作厂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蜀都标牌制作厂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制作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重庆**制作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上诉人谢**、何**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广西电**限公司、广**公司百色供电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驰**责任公司与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余**,重**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阳仁志与重庆世**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阳切**有限公司与中十**限公司重**建分公司,重庆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与被告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与被告中铁十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救助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牟*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