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制作厂与涂令,重庆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制作厂与被告重**有限公司、涂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制作厂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蜀都标牌制作厂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制作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重庆**制作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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