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诉被告中铁十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2元,由原告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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