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重**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重庆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限公司、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6元,由原告重**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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