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限公司、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6元,由原告重**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原告袁**与被告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与被告中铁十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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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牟*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邓**,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罗**,重庆云**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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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