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邓**、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原告袁**与被告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与被告中铁十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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