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屋管理局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屋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邓**,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罗**,重庆云**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与被告重庆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王**与重庆**限公司、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李**等与重庆**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重庆顺**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左*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程公司与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