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左*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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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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