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重庆市璧山县壁城街道奥康工业园区。另,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的管辖协议并不明确,根据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