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方*与被告重庆**程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李**、方*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程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李**、方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李**、方*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