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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