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谭**,滕**,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谭**,滕**,重庆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李**等与重庆**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重庆顺**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左*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原告重庆**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牟*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