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原告袁**与被告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阳**与被告中铁十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救助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牟*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制作厂与涂令,重庆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重庆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豪美**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怀化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邓**,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