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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豪美**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怀化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9700号原告重庆豪美**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怀化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怀化联**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在《土石方平场承包合同》中无书面管辖约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怀化联**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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